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8月15日原告陈某就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1995年相识自由恋爱,1996年1月12日到桂阳县X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肖rPrP,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
审理本案在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肖rPrP由被告肖某抚养,原告陈某自愿向被告肖某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该款于领调解书时付7500元,余款于2013年3月1日前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银行存款,亦无共同债务。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