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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不服蓝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

被告蓝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第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原告程某不服被告蓝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服被告给第三人核准的注册登记,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被告给第三人核准的蓝田县×××厂注册登记,并于2011年5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该复议决定。2011年6月24日,原告才提起诉讼,已超过十五天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香利

代理审判员李云红

代理审判员杨红娟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胡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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