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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诉某日化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系原告张某女婿。

委托代理人李明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日化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臧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日化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于庭后达成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龚燕

书记员吴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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