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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同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楼XF。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上海同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面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上海同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转帐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同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宝

审判员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书记员颊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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