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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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34岁。

辩护人张某,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X镇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张某,证人刘某、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南阳市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白色别克轿车,向李××谎称租赁的车辆系自己的车辆,并称因朋友母亲有病急需用钱愿意将自己车抵押借款,骗得李××现金30000元,后以变卖该车还款为由将该车开走还给金基汽车租赁公司。

2011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南阳市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豫x号本田思域轿车,向李××谎称租赁的车辆系自己的车辆愿意出售,骗得李××现金80000元,后以该车过户为由将该车开走还给金基汽车租赁公司。

2011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南阳市天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豫x号别克凯越轿车,向李×谎称因自己做生意急需用钱愿意将车抵押借款,骗得李×现金4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汽车租赁公司结算单,借条,还款协议,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辩称,其行为属借款,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行为属民间借贷,有借条,有还款意图,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南阳市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白色别克轿车,向李××谎称租赁的车辆系自己的车辆,并称因朋友母亲有病急需用钱愿意将自己车抵押借款,骗得李××现金30000元,后以变卖该车还款为由将该车开走还给金基汽车租赁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2011.10.24供述:

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

:今年5月份因我用车作抵押骗人家钱了,被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处理过。

你是否知道为啥把你带到派出所

:今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大刘某村朋友李××家,见到李××,对他说:“我有个朋友的母亲病了,在医院住,我欠人家钱从你这借40000元。”后李××从他们庄上一个叫大爷(李××)那借30000元,他自己给我10000元,借给我40000元。在借这40000元钱时,我说:“我现在开这辆小别克车先放这,让大爷(李××)开,等我把这钱还了,我把车开走。”后我拿上钱走了。

你借李××4万块钱时留下的小别克车是啥时开走的

:借给我钱后有一个月。

你开别克车时对他们是咋说的

:当时大爷对我说车放我这一个多月了,车开走把欠我那三万元钱还我,停两天,我过去说这辆车我先开走有人要,车卖了把钱还给你,他说行,车开走后现在也没还钱。

这辆车开走后你给谁了

:这辆车是我从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的,租金一天150元,车开走后我到南阳把车给租赁公司了。

你借来的钱都干啥用了

:一部分交付租车钱,一部分还账,剩余的钱我都用在住宾馆、吃某、玩乐上了。

你明知开的车是租借来的,为啥还把车抵押给人家

:当时借人家钱,怕人家不相信我,才把车放他们那让他们先开。

你现在开的豫x白色本田思域车是谁的

:也是从金基公司租的,一天租金230元。

2、被害人李××2011.10.24陈述:今年6月份的一天,李××和徐某一起找到我,李××说徐某朋友的母亲生病了在郑州急着做开颅手术,需要4万块问我借钱,并且说把徐某开的别克车先押到我这里,一个月内把钱还上然后把车再给他,当时我只给了他三万,李××承当借给他一万块。徐某把他开的车押到我这里,后来等了一个月,我也没见徐某来还钱,因为李××是中间人,我就给李××打电话,李××说没事,他给徐某联系,没过几天,徐某过来说这个车旁边蹭掉块漆,他把车开去补补漆然后卖了就把钱给我,谁知道从这以后再也找不到徐某了。我跟李××联系,李××也说没事,早晚他不给你,我得给你这钱。随后我给徐某打电话,他不是关机就是不接我电话。今天早上我和李××在南阳找到徐某,就把他带到这里了。

徐某押到你那的车是什么车车牌号多少

:白色别克,车牌号我也记不得了。

3、证人李××2011.10.24证言:他说他有个朋友的母亲要动开颅手术急需用钱,他开了辆白色别克车押到李××那里,我当的中间人,李××当时给了他三万块,我给了他一万块,后来他说他把别克车的车漆补一下,然后把车卖了把钱还给我们,他从李××那里把车开走以后就不提还钱的事了,李××一直也催着我要钱,因为我是中间人,我就把这钱担到我的身上了。

4、证人刘××2011.10.31证言:今年6月27日下午租给他一辆黑色小别克,7月11日中午还的车。10月19日上午他又到我公司租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车号牌x,现在还没有还车。这几天,我通过车上安装的GPS定位,这辆车在镇平县城郊派出所停着没动。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1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南阳市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豫x号本田思域轿车,向李××谎称租赁的车辆系自己的车辆愿意出售,骗得李××现金80000元,后以该车过户为由将该车开走还给金基汽车租赁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2011.10.24供述:李××知道我倒二手车,打电话给我说让我给他介绍买辆好的二手车。7、8月份一天下午,吃某饭,我从南阳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白色本田车,开上到李××家,到他那后他问我去哪,我说等会去老庄,我想买个车,老庄街一个朋友答应借给我五万元。李××说啥车,咋样。我说是辆本田思域,成色行,他说:“先让我看看车,行了,我给你五万元。”下午2点多,我开车拉上他一起去南阳,走到五里岗加油站,我下车背着李××给南阳我朋友刚子打电话说,有个朋友想看车买车,你把租赁公司那辆本田思域车开出来让他看看(因为刚子和租赁公司人员熟),刚子说在张衡路口等。我们到张衡路口见到刚子,李××看看车,说行,问刚子值多少钱,刚子说能值10万,最低9.5万。回镇X路上,李××说车价嫌高,我说我回去后商量商量再说,到他家后,他去大爷家拿5万元给我,晚上他给我打电话让我第二天把车钥匙、车手续带全连车开过来。第二天上午10点多,我将本田灰色思域车开过来给李××,我说这车你先开着,随后再说,随车手续在车上,说了,我将前一天留下的白色本田车开走了。隔有两个月,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车过户。”我说车牌是外地号,不好过,而且买这车时,我姐夫哥也垫有钱,他要和我一起去过户,我还说他去了不美气,随后再说过户事,他又催我过手续,我一直拖(因这车是租赁公司车)。前十天的一天下午我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大队部,我就过去,对他说把他身份证给我,我将车开走去过户(因我租赁的车,公司催我要还车,没办法才骗他说给车过户)。车开走后,我将这辆本田思域车还给金基租赁公司。

2、被害人李××2011.10.24陈述:我来报案,徐某把我的车开走卖了,然后一直躲着不见我,今天我才找到他人。今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楚了),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他姐夫杨××一起买了个本田思域牌轿车,现在不想要了,问我要不要,我说看看车再说。到南阳后,我们在路边等了一会,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把车开过来,我看车后,徐某说他们是81000元买的,我如果要了算80000元,我说行,因为他以前欠我30000元一直没还,我说再给你50000元就对了,他说对。第二天下午,徐某把车开到我家,我把5万块钱给他了,他把车钥匙和行驶证给我,我说车都是两个钥匙,还有车的附加费票都没有,随后车还得过户。他说那没事,另外那些手续都在他姐夫杨××那里,过完户以后就给你了,然后他就拿着钱走了,随后我等了有半个月,也没见他说过户的事,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他这几天忙,忙完以后再办,随后这么长时间我一直打他电话,他都不接,我感到事不对,就给他姐夫杨××打个电话,杨××说就没去过户,他是不是骗你的,上星期五他说开一下我车给别人接亲,然后把我车开走卖了。今天早上在南阳找到他,就把他带到这里了。我的车是个灰色的本田思域中华轿车,车牌号是豫x,值个85000元左右。

徐某以前欠你的3万元钱是怎么回事

:其中1万元是他开白色别克押到李××那里要4万,我当中间人,李金范给他3万,我给他1万。另外2万是徐某说他妈有病了,我就从我朋友冀××那拿了2万块给他了。

3、证人刘××2011.10.31证言:

你和徐某之间是否有纠纷。

:没有纠纷,他来租我公司车,给我公司租金。

他是否在你公司租过豫x本田思域牌车。

:那是今年7月25日刘×在我公司登记租这辆车租有七、八天后那天晚上徐某把这辆车送回我公司。

4、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结算单,证实租车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1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南阳市天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豫x号别克凯越轿车,向李×谎称因自己做生意急需用钱愿意将车抵押借款,骗得李×现金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退还被害人李××现金60000元,李××将其中30000元现金转退李××,所欠李××剩余款项与李××达成了还款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2011.11.13供述:2011年9月15日下午6点左右,我和袁×一起开着一辆白色别克凯越车到镇平县民兵基地北边一修车处见到一个男子,袁×对他说:“因我急用钱,让这个男子先借我4万块用.”那个男子说得出1毛息,后我答应,我又怕他们不借给我钱,我对袁×说把这辆别克车先让他开,等我一个月后把钱还了,我把车开走。后那个男子给我3万6千块,已把息钱4000元已扣,我给人家打个借条上面写的清清楚楚.满一个月后,袁×给我打电话问钱的事,我让他到南阳,我给他1000块先封下个月的息。后来才知道这个男子叫李×。

这辆车牌号是多少

:是豫x,车是借天城汽车租赁公司刘某的。

2、被害人李×2011.10.31陈述:9月15日下午6点多钟的时侯,我朋友袁×和徐某一起开了一辆白色别克凯越轿车找到我,徐某对我说做生意缺6万块,他把这个别克车押到我这里让我借钱给他,一个月以内他把钱还了,我再把车给他。我看他车也不值6万块,就说只借给他4万块。然后徐某就给我写了个借条,他把车押到我这里,我给了他4万块。快到一个月的时候,我给徐某打电话,电话也打不通了。

徐某押在你这里的车是个什么样的车

:白色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豫x

你知道这车是谁的吗

:当时我看行车证不是他的名字,我就问他怎么不是他的名字,他说是他刚买的,还没来得及过户。

3、证人袁×2011.10.31证言:今年9月15日下午3点多,徐某开一辆白色别克车车号豫x找到我,让我帮他介绍,因他急需用钱,用这辆车作抵押,后我找到朋友李×,借给他4万元,徐某给李×打个借条。

4、还款协议,证实被告人的亲属退还被害人李××现金60000元,所欠李××剩余款项与李××达成了还款协议。

5、借条,证实徐某借李×现金40000元,押车号为豫x白色别克车一辆。

6、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经过和被告人到案情况。

7、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8、证人刘×出庭证言:他(徐某)和李××的事,我和李××是朋友,听果(徐某)说他拿了李××八万多还是十三万多,果说大家坐一起说说这事,还不上钱就先打个条,后来在复印店打印了欠条,打了两个条,一个是给李××,一个是给他大爷(李××),果在欠条上签名、按指印,让出租车司机从南阳送到镇平的,时间大致是年里一、二个月那会儿。

9、证人韩××出庭证言:他与李××打条这事,他们在南阳打了俩条,然后找了个出租车司机送的条,司机给我欠条时还有一个结婚证,让把该欠条捎给李××。这事是去年阴历九、十月份的事。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该行为属借款、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该行为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车辆权属真相,以车辆作担保,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用相同的手段多次骗取不同被害人财物,且大部分财物已被被告人挥霍,无力归还,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能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全新

代理审判员魏东

人民陪审员黄文范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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