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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对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78的4月14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在安阳市富森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印刷试卷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安阳市富森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为了谋取利益,以回扣名义向教学研究室行贿x元。期间王爱民(已判刑)任安阳市富森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陈军恩(已判刑)任安阳市富森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某任安阳市富森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爱民、陈军恩供证,证人贺某、岳某、刘某某等人证言,相关帐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市教研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任安阳市富森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期间,该公司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工资等各种名义给予国家事业单位回扣款总计97万余元。被告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审判员初蓓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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