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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xx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孙xx,男,系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xx

原告谢某与被告xx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自2007年至今有调味品生意上买卖交易,2010年9月14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2010年9月14日后至2011年8月28日又送了x元货,合计尚欠原告货款x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欠原告谢某货款x元;限于2011年9月15日支付给原告货款x元;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x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x元;剩余十万元货款,限于2012年9月1日前支付完毕。如未按时偿还欠款,原告谢某有权就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2368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4063元;由被告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李程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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