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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某少刑终字第3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某少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某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某市X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蒲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无职业,住(略)。系被告人马某母亲。

原审被告人冉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略)。曾于2009年9月因盗窃犯罪、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某市X区看守所。

沈某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马某、冉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沈某西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冉某服判,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

沈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某西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国权

审判员栾晶晶

审判员翟玲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孙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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