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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沈某刑终字第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沈某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略)。因涉嫌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因涉嫌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某市X区看守所。

沈某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犯绑架、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沈某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沈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某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国权

审判员栾晶晶

代理审判员翟玲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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