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政法干部学校。
被上诉人王某,男。
被上诉人杨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
上诉人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商丘市政法干部学校因与王某、郭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死亡,本院依法变更其法定监护人为被上诉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