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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与被告某县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县X组,住所地XXX。

负责人文某,系该组组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某乙,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某县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文某于2011年11月8日以还需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谢寅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雷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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