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被告英语周报社,住所地山西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社长。
被告英某周报社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长远天地大厦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被告英语周报社、英某周报社北京办事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英语周报社、英某周报社北京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对被告英语周报社、英某周报社北京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十三元,收取五千零四十一元五角,由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