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71年出生。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8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30日向被执人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唐某某银行存款2笔,其中定期存款x元及利息,活期存款46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姚永飞
执行员李江林
执行员罗琛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