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被告白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