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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王某甲、白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志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1941年6月20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白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姚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9元,退还给姚某某。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张罡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一○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毛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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