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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裴某与中医董某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中医董某诊所。

负责人: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裴某与被告中医董某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裴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裴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0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周某、裴某负担。

审判员白菊萍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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