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中医董某诊所。
负责人: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裴某与被告中医董某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裴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裴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0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周某、裴某负担。
审判员白菊萍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