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唐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与被告赵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赵某浩由唐某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并承担小孩抚养费用。原、被告婚生小孩赵某阳由被告赵某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并承担小孩抚养费用。两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某阳县X镇X巷三号住房一套,原、被告自愿将该处房产赠予婚生小孩赵某浩、赵某阳所有。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