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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桂阳县X镇柏树湾煤矿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桂阳县X镇柏树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矿矿长。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罗某诉被告桂阳县X镇柏树湾煤矿(以下简称柏树湾煤矿)、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系战友关系。2008年5月8日,李某作为被告柏树湾煤矿矿长,以柏树湾煤矿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某矿的技术改造,并出具了借条,承诺等该矿恢复生产就马上偿还原告的借款。2010年元月份,在全市煤矿大整顿中该矿因技改不达标被桂阳县政府责令关停,被告又向原告承诺待该矿向省里申请下拨的煤矿地质环境备用金到位后就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5000元,本息共计1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柏树湾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属实。2008年5月8日柏树湾煤矿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本被告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柏树湾煤矿的公章。借条上2010年4月20日所备注的信息也是真实的。本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本金,并支付利息15000元。

被告李某的答辩意见与被告柏树湾煤矿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06年11月24日在桂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桂阳县X镇柏树湾煤矿,该矿的类型系以被告李某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5月8日,被告李某以被告柏树湾煤矿的名义向原告罗某借款100000元用于某矿的技术改造,出具了借条一张,承诺待该矿恢复生产后即刻归还借款,借条上加盖了柏树湾煤矿的公章,并有经手人李某的亲笔签名。由于某告未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柏树湾煤矿于2010年4月20日又在借条上备注,“因煤矿2010年元月份县政府责令关停,无法归还,待争取下拨地质灾害储备金后归还”,被告李某在该借条上签名确认,同时也加盖了柏树湾煤矿的公章。另查明,柏树湾煤矿被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于2011年9月23日被吊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桂阳县X镇柏树湾煤矿与被告李某自愿共同偿还原告罗某本金100000元,利息15000元,本息共计115000元;

二、其它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被告被告桂阳县X镇柏树湾煤矿与被告李某自愿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强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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