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田玉琴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