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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要求确认被告鞍山市房产局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违法并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梁玉辉,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房产局,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某,该局干部。

原告吴某要求确认被告鞍山市房产局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违法并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已缴)。

审判长杜咏霞

代理审判员智旭升

人民陪审员马杰

二O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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