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市人,无业,住西安市X村X号。
原告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县人,无业,住西安市X村X号。
委托代理人范×,西安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市X区××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X区X-X-X-X号。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市人,陕西××矿务局退休职工,住陕西省××县X区X号楼X单元X楼中户。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市人,无业,住西安市X村X号。
被告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市人,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X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市人,西安市X路北家口××单位职工,住西安市××路付X号××单位家属院X单元X楼X号。
原告李××、李××诉被告李××、李××、李××、李××、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李××、李××、李××、李××、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诉称,被告均系原告夫妇的子女。原告夫妇现生活困难,被告对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1、五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医疗费被告平均分担;2、五被告轮流照顾二原告生活起居。
被告李××辩称,父母现在年迈,生活需要有人照顾,自己照顾老人已经四年,现在因为要照看自己的孙子,没有精力再照看老人,自己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同意最多每月支付父母200元赡养费。
被告李××辩称,自己退休后患有高血压、脑梗等疾病,爱人没有工作,孩子目前尚在读高中,家中为买房债务尚未还清,经济困难。父母有工资收入,故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辩称,自己已经失业,妻子无业,全家三口收入靠政府提供低保。自己将房屋给父母居住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辩称,自己一直履行了赡养义务。现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还患有严重疾病,目前尚在治疗中。但表示愿意尽自己的力量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李××辩称,自己因工伤工资收入有限,有两个孩子尚未成年,妻子没有工作,表示能力有限,故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李××夫妇生育被告李××、李××、李××、李××、李××。李××、李××夫妇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有退休金680元,无其他经济来源。原告李××于2011年8月13日至24日因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心功能Ⅱ级、前列腺增生,在西安大兴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住院费6239.33元,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3076.10元。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1、五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医疗费被告平均分担;2、五被告轮流照顾二原告生活起居。审理中二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李××有退休工资1400元;李某某有退休工资1530元,目前患多发性脑梗、原发性高血压3级;李××无业,低保收入月400元;李××无收入,目前患病尚在治疗中;李××有退休工资109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被告李××提交的渭南市X镇职工门诊特殊病例检查治疗审批表、××单位职工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单位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MR检查报告单、CT报告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做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李××、李××夫妇现年迈体弱,经济收入有限,生活困难,五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不仅应该支付父母一定数额的赡养费,适当解决父母的经济困难,而且应该经常对父母进行探视,帮助照料父母的生活,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故二原告要求五被告支付赡养费共计1000元及医疗费用均摊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从2011年9月起,被告李××、李××、李××、李××、李××支付原告李××、李××每人每月50元赡养费;
二、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被告李××、李××、李××、李××、李××每人支付原告李××住院医疗费3076.10的五分之一,即每人支付615.22元;
三、原告李××、李××今后住院医疗费凭票据被告李××、李××、李××、李××、李××各支付五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军
审判员孙晓凤
审判员郭蓉英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