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区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781-X号管辖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起诉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履行地在长沙市X区法院管辖,不应移送安徽省合肥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审原告彭某提交的起诉证据材料表明,彭某曾任职被上诉人某某的湖南省营销中心经理,作为公司全权代表负责公司部分产品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营销,而且在长沙市X区租赁办公场所开展工作,合同履行地主要在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的(2011)芙民初字第781-X号管辖裁定。
二、本案由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平
审判员向丹
代理审判员闵俊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