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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马某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

原审被告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华、吕某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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