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孙某某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2010年1月31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王某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称,二人经人介绍于1989年秋后相识,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1991年1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孙某某常年外出打工,一年中夫妻很少在一起,特别最近几年夫妻关系紧张,王某某经常无故殴打孩子,孙某某为了家庭一忍再忍却无济于事。2009年8月份女儿打电话称有一男子经常到其家中,孙某某听说后本想与王某某沟通,但王某某一意孤行,称“不中就离婚”,更有甚者,2009年8月12日晚饭时王某某在孙某某饭中投放过量安眠药致使孙某某昏睡,王某某乘机将家中6000元现金拿走与佘家乡X村高某一起私奔。王某某抛夫弃子,不顾起码的道德底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子随孙某某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
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孙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于1989年秋后相识,见过一次面后即于199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1993年5月9日长女孙某菲出生,次女孙某洁X年X月X日出生,长子孙某洋X年X月X日出生,现均随孙某某生活。婚后孙某某、王某某生活时有生气。2009年8月12日王某某从孙某某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孙某某、王某某婚前互不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王某某2009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不履行夫妻义务,孙某某离婚态度坚决,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孙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现王某某离家未归,毫无音讯,且在生活中对子女时有打骂行为,两个女儿均表示愿随其父孙某某生活,为利于孩子的成长,三个子女以随孙某某生活为宜,抚养费由孙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孙某菲、次女孙某洁、长子孙某洋随孙某某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相军
审判员杨超
人民陪审员苗刚印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