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齐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有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巩义市齐兴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巩义市齐兴铝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李润武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关巧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