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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齐兴铝业有限公司与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齐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有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巩义市齐兴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巩义市齐兴铝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李润武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关巧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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