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守政,河南省新密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64年1月23日,汉族。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