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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申某、唐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辰溪县工业经济局副科级干部,(略)股东,负责人,暂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2009年9月30日被溆浦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职工,大专文化,任(略)结算科科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2009年9月30日被溆浦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职工,大专文化,任(略)财务科科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7日被溆浦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申某、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要求对被告人肖某、申某、唐某所涉及的诈骗金额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期间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公诉机关于2011年10月16日以指控被告人肖某、申某、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某撤回对被告人肖某、申某、唐某犯诈骗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申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肖某、申某、唐某犯诈骗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说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向刚华

人民陪审员刘美清

人民陪审员侯春娥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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