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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主登记处对叶楠和杜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湖南省烟草公司宿舍5-402)。

2011年1月10日,申请人杜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主登记处对叶楠和杜某离婚一案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的第x号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主登记处作出的第x号判决解除了叶楠和杜某在2006年6月23日缔结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某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查,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主登记处作出的第x号判决已于X年X月X日生效,且不存在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情形,故申请人杜某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主登记处作出的第x号判决的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杜某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晋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某、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某、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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