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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18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上蔡县X村北责任田内的杨树91棵伐掉,折合活立木材积17.3488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1年11月18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上蔡县X村民孙某责任田内所植林木采伐情况的认证书,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杨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7.34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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