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应某申请宣告应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应某,女,45岁

申请人应某申请宣告应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应某,女,45岁。申请人应某系被申请人应某妹妹,应某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应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应某的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应某因患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应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应某为被申请人应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王刚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梅筱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