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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创新经济协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创新经济协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X区XX乡。

法定代表人晏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市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创新经济协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荷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创新经济协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反映:2007年8月向荷塘区法院申请执行(2007)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院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无果,请求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决定将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7)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提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的(2007)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本院执行。

二、荷塘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彭德华

审判员伍狄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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