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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上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覃某伙同外号叫“阿黑”的男子窜到上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前,盗走李某停放的一辆建设牌x-B绿色两轮摩托车。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3470元。同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覃某再次窜到上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前,盗走韦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南方牌x-A二轮摩托车。当覃某将摩托车开到住院部大门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620元。案发后,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韦某陈述笔录,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上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被告人覃某的供述,(2010)佛禅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获释放后未满五年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如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退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贞臣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韦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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