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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基地与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基地。

负责人:朱某,任该基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军,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乙,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基地(以下简称南航南阳基地)与被上诉人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振利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集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振利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向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航南阳基地支付欠款x.04元并加倍支付拖延付款期间的利息。原审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航南阳基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航南阳基地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鲁德国,北京振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史军,天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6日北京振利公司、南航南阳基地、天工集团签订“南航河南分公司南阳基地住宅楼供货合同”一份。三方约定,甲方南航南阳基地,乙方为北京振利公司,丙方为天工集团。甲方作为付款单位,乙方为供货单位,丙方为购货单位。

三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丙方负责提出订货清单,并组织和监督合同的执行,甲方予以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外保温材料的供货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设计修改或现场洽商等需对本合同进行增补或修正时,由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根据丙方的申请,组织本合同三方进行相应的修订。甲方根据甲乙丙三方签字认可的验货清单直接支付乙方货款。

三方约定合同材料价款为:

一、ZL胶粉聚苯颗粒粘结保温浆料贴砌聚苯板涂料饰面价格

序号材料名称参考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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