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基地。
负责人:朱某,任该基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军,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乙,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基地(以下简称南航南阳基地)与被上诉人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振利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集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振利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向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航南阳基地支付欠款x.04元并加倍支付拖延付款期间的利息。原审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航南阳基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航南阳基地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鲁德国,北京振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史军,天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6日北京振利公司、南航南阳基地、天工集团签订“南航河南分公司南阳基地住宅楼供货合同”一份。三方约定,甲方南航南阳基地,乙方为北京振利公司,丙方为天工集团。甲方作为付款单位,乙方为供货单位,丙方为购货单位。
三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丙方负责提出订货清单,并组织和监督合同的执行,甲方予以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外保温材料的供货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设计修改或现场洽商等需对本合同进行增补或修正时,由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根据丙方的申请,组织本合同三方进行相应的修订。甲方根据甲乙丙三方签字认可的验货清单直接支付乙方货款。
三方约定合同材料价款为:
一、ZL胶粉聚苯颗粒粘结保温浆料贴砌聚苯板涂料饰面价格
序号材料名称参考消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