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裁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玲,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利军,陕西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治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芙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汽车工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因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权利人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向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500万元及本案仲裁费、执行费,本案执行终结。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已将和解执行款全部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1)西执仲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二、解除本院以(2011)西执仲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冯健
代理审判员王庆九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