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
负责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又名王X)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
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丁
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戊
上诉人王某丁、王某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星山
上诉人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
组、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王某丁、王某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与王某丁、王某戊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丽
二Ο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