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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因与被上诉人索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泽领,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某。

委托代理人张智清,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因与被上诉人索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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