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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当日,自愿支付董某某经济补偿款28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董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无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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