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当日,自愿支付董某某经济补偿款28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董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无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