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樊某诉称,2010年4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期限两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某辩称,欠款是事实,同意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期限两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11月28日前偿还原告樊某借款x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从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