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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计算机技术中心与南阳市卧龙区科海计算机房工程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计算机技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科海计算机房工程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计算机技术中心(以下简称计算机中心)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科海计算机房工程中心(以下简称科海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计算机中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计算机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小帅,被上诉人科海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佳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不当,处理欠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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