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欠原告姚某33600元,原告姚某同意被告吴某只偿还30000元,并同意被告吴某在2012年3月15日之前支付2000元,其余28000元分六个月偿还,于2012年9月15日前全部还清;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原告姚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卢Ny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