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园林绿化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技引玉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中技引玉园林景观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市园林绿化总公司与北京中技引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8)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中技引玉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园林绿化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578万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中技引玉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北京中技引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档案、银行存款、车某、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技引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技引玉科技有限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园林绿化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仲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商超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