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屈华丽,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又常因家务琐事吵架,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原、被告相识,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琐事生气,原告离家在外打工至今不归,2009年6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王某现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生气,长期分居,且原告在外打工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某学
审判员陈朝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