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陈某、何某、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江某、黄某乙、黄某丙、霍某经济损失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x.38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何某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江某、黄某乙、黄某丙、霍某经济损失x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民事赔偿部分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商超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杨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