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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照本院依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

审判员曾祥勇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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