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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被告许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吴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许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和被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1997年被告在其父亲病故后,趁我在银川居住之机,未与我协商私自将其父亲埋在我的马梁承包地上,四年后我从银川回到老家才得知此事,遂提出让被告立即将坟迁走,被告谎称同意在年底将坟迁走,我也就同意不要被告赔偿这四年的土地损失,如果逾期迁不走,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被告也同意。但到期后被告却不履行承诺,一直到2007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我儿子黄某荣签订了土地兑换协议,我知道后表示坚决不同意,因为我儿子不具备兑换资格,况且兑换给我的面积不够,但到现在被告还依然非法侵占我马梁耕地。综上所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坟迁出我的现耕地,并赔偿我多年不能耕种的经济损失。

原告黄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方户主为原告本人,马梁地块为原告承包的耕地,面积为4亩。

被告许某辩称,我与原告属同村村民,1997年3月份我就给我父亲选择坟地就找原告商量过兑换土地一事,原告就同意将坟地选择在其马梁地块上,同年11月份我父亲去世就埋在该地上,原告也参加过丧事。1998年我母亲病逝后也埋在该地块上。1999年我与原告商量过兑换坟地,并且实际兑换,原告耕种了三年后反悔,后又经过协商,在2007年我与原告协商又用我的马梁峁顶兑换原告的马梁耕地,当时由原告儿子黄某荣替原告代签了兑换合同,许某川为证明人,许某川当时是我们组的组长。总之,我不同意迁坟,也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

被告许某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土地兑换证明一份,证明2007年2月9日,被告老坟埋在黄某荣马梁地中,经两方协商被告用马梁上峁予以兑换,兑换后,两方现有地内出现任何利益,互不干涉,证明人许某川。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方户主为被告本人,马梁峁顶地块为被告承包的耕地,面积为4亩。

本案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经审查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有异议,原告认为其为土地承包人,也不知情,且没有经过村组公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认为该兑换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故合议庭对被告提供两组证据予以认定。

本案经双方当事人陈述、举某、质证后,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属同村X村民,1997年3月份被告就给其父亲选择坟地就找原告商量过兑换土地一事,原告就同意将坟地选择在其马梁地块上,同年11月份被告父亲去世就埋在该地上。1998年被告母亲病逝后也埋在该地块上。2007年2月9日,被告与原告及原告之子黄某荣协商,因被告许某老坟埋在原告马梁(证明上误写为"良")当梁,被告以其马梁上峁地块兑换原告的马梁当梁地块,协议约定被兑换的两块耕地面积均为六亩,并立有兑换证明(实系土地兑换协议),甲方为原告之子黄某荣(代替原告签字),乙方为被告许某,证明人为孟咀组组长许某川。兑换协议签订之后,原告以被告马梁上峁地块面积少于其马梁当梁地块面积为由,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将坟迁出其现耕地,并赔偿多年不能耕种的经济损失。另查明,黄某荣是原告黄某所在家庭承包户成员。协议上所写马梁上峁就是被告承包地块马梁峁顶,该地在2005年被改良成梯田地,推平成两块耕地,当时约定只用上面的一块梯田地兑换,不包括第二条梯田地。马梁当梁就是原告承包地块马梁坡地。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同一村X组享有家庭承包土地,被告在原告承包地马梁地块埋坟长达十余年之久,表明原告对此同意,但对其子黄某荣代替其本人与被告签订的土地兑换协议表示否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非法侵占其承包地,而黄某荣作为原告黄某所在家庭中的一员,黄某荣就享有家庭土地承包权,且黄某荣是代替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兑换协议实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故本院认为该土地兑换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还主张兑换土地面积不足,但兑换协议约定亩数相同,故原告主张的兑换协议无效和兑换土地面积不够,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宏伟

代理审判员齐国强

代理审判员刘某会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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