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
被告孙某x,男。
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孙某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无共同语言,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被告在外打工,亦不管其及孩子的生活,现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xxx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吵打不属实,其长年在外跑业务,双方见面时间很少,根本没有时间打架。其将打工的钱亦交给原告,现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初在西安打工期间相识并谈婚,并于2007年1月22日自愿进行婚姻登记,同年2月16日生一子x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均在外打工,被告经常在外推销鞋油业务,平时很少回家,每年夏天其在家中能生活3个月时间,被告将其打工挣的钱也能用于小孩及家庭生活。2009年4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本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2010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原告父母及家人从中调和,夫妻关系和好如初,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春节过后,被告又外出跑业务挣钱。现原告诉请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600元。庭审中,促其协商,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认为夫妻关系没有大的矛盾,要求原告给予和好之机会,故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生活中理应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虽原告起诉本院要求离婚,但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经他人劝说,夫妻关系又和好如初。对生活因琐事发生的矛盾,双方理应妥善处理,正确对待。现原告在夫妻感情未破裂情况下,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慎。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孙某x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宝健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