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X区金华山散户散居X号居民。
被执行人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雷××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