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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申请执行(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白水县X镇X路X号,居民。

被执行人白水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郭××与白水县自来水公司赔偿纠纷的(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水县自来水公司已按期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代理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宋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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