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X号。
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X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