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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北京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石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林某某于2007年2月13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盘口石某某支付下欠工程款x.6元及逾期付款份额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由石某某负担,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7)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石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张建伟,被上诉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温向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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